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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单双刃剑

 

赊销在货运代理业非常普遍,一边是挑剔的客户,一边是强势的船公司,特别是一些船公司已将货运代理作为应收账款的屏障,这造成了货运代理业整体利润微薄,应收账款风险较大。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货运代理企业采取了扣单等做法。在相关司法规定出台之前,这种做法并没有司法依据,各地法院往往采取不同的理解审理相关纠纷。而在规范了货运代理扣单行为之后,企业内部的操作流程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扣单新规及依据
由于货运代理业务涉及的货物通常是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当委托人怠于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时,货运代理企业只有通过持有单证,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在以往的业务实践中,这种操作已成为货运代理企业有效清欠的手段之一,其中常用于扣留的单据有报关单据、核销单、运输单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规,认可了货运代理企业的扣单行为,即在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单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运输单证的交接做了如下规定: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新规的局限性
尽管新规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的扣单权,但这种权利是受到各种限制的,并不能完全起到保护作用,稍有不慎还会引发更大的损失。
电子单证的影响。新规并未对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核销单、报关单予以特殊限定,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扣留权,货运代理企业也可以在委托方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行使扣单权。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上述单据已出现了电子化的倾向。如果未来通过信息系统报关得以普及,纸质单据将不复存在,更不会流转到货运代理企业手中,扣单权实际上将无法实现。
运输单证特殊约定。新规制订者认为,运输单证往往涉及国际贸易的结算,赋予货运代理企业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将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且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核销单、报关单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显然,这种认识与业务实际发展有所脱节,毕竟不是所有的货运代理业务都涉及核销单和报关单,而且随着报关单证的电子化,将使得扣留不可行。对于货运代理企业而言,不能想当然地通过扣留运输单证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合同中对扣留运输单证的权利做出明确约定。
权利人主张的限制。即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在委托人不付款的情况下扣留单证,但是这种扣留权在具体行使上仍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首先,按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方须没有先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是赊销模式,即一段时间后结算费用,那么货运代理企业就不能以委托方未能结清费用为名,扣留当票单据。这是在制订合同中应当注意的,必须约定交付单据要以支付费用为前提条件,如果结算条款未能与扣单权利相匹配,很可能因此丧失这种救济方式。
其二,扣单权究竟是针对当次欠款,还是可以追溯至以往欠款,这在新规中没有做出规定,如果合同中也缺乏明确约定,这种权利很可能仅限于当次欠款。在赊销模式下,一旦当次欠款无法扣单,既往欠款扣单权又不明确,盲目扣单很可能招致索赔。因此要保留完全合法的扣单权利,还须在合同中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因委托人之前欠款,而扣留所有尚未交付的单证。
其三,由于货运代理业务中存在转委托,货运代理企业扣留的单证很可能不属于委托人,而是属于真正的托运人。当托运人出面要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单据时,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可以因委托人拖欠费用而拒绝交单,这种情况同样在新规中没有涉及。从新规的行文来看,货运代理企业扣单,仅指向合同当事方,而未涉及第三方,为维护自身利益扣留属于第三方的单据,不符合规定的宗旨,没有法律根据。也就是说,如果被扣单据涉及业务费用结清,即便合同中约定了完全的扣单权,货运代理企业也无法援引该约定对抗第三方的主张。
 
扣单只是辅助手段
从上述分析来看,新规中的相关条款并未完全满足货运代理企业通过扣单清欠的需求,而且对于扣单的范围予以了限定,特别是在扣单权的取得上,对于货运代理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扣单权的行使上也需格外谨慎,要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意孤行。
扣单一度被当成货运代理企业清欠的利器,但从企业内部管理及司法规定来看,扣单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首先,拒绝交付或扣留单证是货运代理企业防范客户资信风险的手段之一,但鉴于这种措施的法律风险较大,企业应着力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管控,尽可能减少通过拒绝交付或者扣留单证追讨客户拖欠的费用。其次,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扣留权利,只能在合同明确约定时才能行使,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制订相应的标准条款。最后,企业应当谨慎处理单证扣留操作,完善相关审批流程,不得在未评估风险的情况下随意行使。如需扣留单证,应当在法务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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