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更购销合同,遭工厂恶意诉讼
案情:
2010年,某外贸公司与某服装工厂签订了合同,订单价值300多万元的服装购销合同。在实际生产中,外贸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分别向棉纱厂采购棉纱,再由织造厂织成布匹送到染色厂染色,形成主面料后送至服装工厂。也就是说,有关面辅料是由外贸公司直接向面辅料工厂采购,并直接送到服装工厂的。
如此一来,虽然外贸公司与服装工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但实际上,购销合同关系已转变为加下合同关系。原服装购销合同中的服装款已包含了付给棉纱厂、织造厂与染色厂的面辅料原料款260多万元,而服装工厂赚取的只加工费差价约合40万元。
期间,由于服装工厂部分货物延期交付,导致外贸公司承担了50余万元空运费。对这笔费用由谁负担未能达成一致;再加上服装工厂面临倒闭,于是服装工厂抓住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履约漏洞,将外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支付货款300多万元。
法庭上,服装工厂出示的证据包括相应的送货凭证,但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面对恶意诉讼,外贸公司提供的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并不充分。面辅料工厂给服装工厂的送货单上,仅有部分面料由服装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且服装工厂否认法定代表人签收的面料送货单是用于本案服装的。另有一面辅料结算单虽有服装工厂的某工作人员的签字,服装厂却否认结算单的签署人是该厂员工。
因此,尽管外贸公司提起了空运费的反诉,但因无法充分证明之前主面料的形成事实和主面料的价格,以及关键证据的有效性,导致诉讼中异常被动。面对一家快倒闭的公司,此种情况即便选择另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
解析:
本案中,外贸公司与服装厂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具体履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实质变更,由原来的购销合同变成了委托加工合同。但外贸公司并没有将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以有效的履行证据确定下来,没有有效的结算单据,也没有变更双方之间的合同,最后导致服装工厂抓住这一纰漏,形成了300多万元的货款诉讼,而不是真实的40余万的加工费。
建议: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在与工厂合作生产过程中,要十分重视合同的签署和变更,尤其是在提供原料的情况下,注意取得各种确认手续和签收凭据。具体庇遵循以下几点:
1) 签订购销合同时,需要明确面辅料由谁提供,就谁提供。如之后有变更,需将购销合同变更为加工合同,价格由成品价格变为加工费。
2) 为节省成本,委托几个工厂进行主面料生产无可厚非,但需注意衔接好确认手续。即让服装工厂确认上述委托过程,以及最后的面料是用于生产购销合同项下的服装,同时让服装工厂确认面辅料的款项已由外贸公司支付,并应在服装价款中扣除。
3) 面辅料签收需要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签收。如果工厂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多有不便之处,也可以在购销合同中让工厂盖章确认,指定几个工作联系人或业务联系人,以确保法律效力。这些签收证据,除了可用于确认交货数量,也适用于质量索赔、交期延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