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以下简称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代使用的单据。
FCR的主要作用是简化操作,其适用情况、流程及特点是:
在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大型采购商时,如国际大型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采购商,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为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约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FCR简化操作。
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货代,货代按照发货要求预先向船公司进行订舱,如果为EXW条款,则负责到相应地点(工厂或仓库)拉货(拖柜)并负责拖柜后至货物装船的一切事项;FOB条款下,则需将放舱指令(配舱回单或调箱单)给卖方,由其根据船舶结关情况负责将货物集港并报关。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指定货代在目的地的代理人根据不同收货人、不同地点领柜、清关,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与船公司签订海运合同的是货代而不是托运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代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因此,FCR只是收据,并无货权,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同时,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是不违反运输合同约定的(提单的收货人往往是指定货代目的港的代理)。
由此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需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继续销售。当货物难以销售或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买方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暂不付款。
这就使得卖方很难为此起诉买方——作为大型采购商,买方较为强势;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特点,既有客观利益,又可保证开工率,因而卖方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买方;一份订单多次运输,后期还有多批货已备料生产,成本已产生,如轻易起诉会给卖方带来较大损失。
案例
“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
我国一鞋类代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美洲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已有近3年的贸易历史,成功完成交易额近200万美元。2010年初,双方签订了一批运输方式为空运、账期为30天、货值为55万美元、分4次出货的订单,付款方式为出货前预付15%,其余85%在货到港后30天内付款赎单。该批产品为印有某足球球星签名的贴牌运动鞋,货物由B公司负责运输。
2010年6月,B公司签发了FCR一份,其中载明:货物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目的地为南美洲某国港口。FCR正面显著位置还记载,“我们确认收妥上述记载的货物,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货物发运指示不可撤销,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货物运送和交付指示的改变和撤销只有在出示正本FCR的前提下才可进行;而且,必须在我方尚可遵照执行的情况下”。
上述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因受当地经济状况影响,导致自身资金不足,无法及时付款赎单。考虑到为不影响产品在世界杯期间的销售,A公司决定让B公司先行提货,待货物销售后再进行付款。但是,由于世界杯比赛结果与预期不同,导致该批运动鞋上印的球员不被当地市场所接受。
此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诸如付款公司名称写错、公司负责人不在、当地银行付款手续慢、货物质量问题等。由于买方的长期不付款,给A公司带来了极大的资金周转压力,且剩余的3批货均已备货生产,产品为贴牌产品,不具有转卖性。
A公司咨询律师后得知,由于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A公司既然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未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不违反双方运输合同的约定。
除基于上述原因外,由于受货物质量纠纷诉讼周期极长、费用不确定等因素影响,A公司若起诉承运人,该诉讼请求将很难胜诉。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A公司只得选择息事宁人的做法——算上预付金款项,A公司只收回了不到一半的货款。
思考
1. 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代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代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代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代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在开具FCR时,卖方可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因买方指定货代向卖方收取代理费用,所以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2. 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对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的产品采用CFR(即原来CNF,但是2000年后已经改为CFR)。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当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义务为: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该货代应在国家规定的无船承运人名单中),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