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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SGS英文验货报告在国内官司中能作为证据吗?

        Q:我们是一家外贸出口公司,,出货之后,国外客戶投诉质量有问题;我公司申请了SGS到目的港验货,SGS验货报告显示,质量确实有问题。我公司还没有把货款付给工厂,现在工厂要起诉我公司:SGS验货报告是一个重要证据,但我们请的律师说国内法庭不认可英文的验货报告,可是SGS国外验货只能出英文的验货报告。请问,SGS英文验货报告在国内官司中能作为证据吗?

        A:在外贸活动中,质量纠纷是普遍存在的争议,一般会在外贸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机构,或在事后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做检测。其中,双方约定或指定SGS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SGS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SG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设有IOOO多家分支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在142个国家开展产品质检、监控和保证活动。SGS实际上就是一家商检机构,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进口产品须经由SGS出具相关证书才能报关。

    贵公司委托SGS到目的港检验货物,表明买卖双方均认可SGS作为判断已到港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SGS出具的检验报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SGS报告显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贵公司与国外收货人事实上均已认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但是,对于你的供应商即工厂而言,如果在你与工厂的采购协议中,有约定质量争议的检测机构,应当以该约定为准。如果该检测机构并非SGS,则SGS在目的港已出具的验货报告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如果没有约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则SGS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判断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初步证据。但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据此,贵公司要向境内供应商追索质量问题,应该将SGS已经出具的检测报告通过境外公证行进行效力认定,确认该检测SGS出具。同时,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对该公证报告进行认证。之后,将经过公证认证的SGS检验报告英文文字,委托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则该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

注释:鉴于国外买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都比较高,建议贸易商在与国内厂家签署采购合同时,将有关质量纠纷的解决办法约定进去。比如,约定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判定质量是否有问题的依据,或约定国外买家因质量问题而索赔时,由厂家承担赔付义务。也可以约定由厂家和买家共同封存样品,届时直接将样品与实际交付货物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符合交货要求。如条件允许,在货物装箱前派人到现场监督装箱全过程。通过上述保护措施,可以避免国外买家将质量纠纷索赔的风险全部转移到国内贸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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