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国外客户过账,遭工厂勒索(外贸企业风险应对系列之六)
案情描述
国内某工厂拥有自营进出口权,与一家印度客户有长期业务往来,一直采用工厂直接出
货,印度客户与工厂直接结算的方式。
一年前,这位印度客户因业务关系与某外贸公司总经理认识。印度客户提出,借这家外
贸公的名义向上述工厂购买货物,再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出货给自己。印度客户表示,交易完成后外贸公司将相应退税款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给他,而他则给予外贸公司一定的好处费。
外贸公司总经理因人情面{关系,答应为印度客户如此操作。之后,工厂出货,并将所
有单据都做好,再将单据交给外贸公司盖章,最后报关出口。工厂实际出货价值400万元,但所有单据,包括装箱单、报关单、商检单据、商业发票、外贸合同等,上面显示的全部数量和金额均为600万元。印度客户向外贸公司汇入相当于400万元的货款,外贸公司再将相应货款支付给工厂,同时外贸公司按照与印度客户的承诺,将相应的退税款以其他形式转给了印度客户。
外贸公司按照印度客户的要求帮忙完成400万元货款的“过账”,然而之后发生的事情
令其后悔莫及。印度客户因另外一票合同扣了工厂的货款,而工厂以6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扣的证据材料,加上所有由外贸公司盖章反映600万元货值的单据材料,径直向外贸公司要求支付“未予支付余款200元”。
最后,法院判令外贸公司按照证据材料上反映的货款差额,向工厂支付所谓的“余款人
民币200万元”。外贸公司碍于情面,在其中充当了国外客户和国内工厂的过账工具,本是出于帮忙的目的,结果被他人利用,无辜承担了200万元的赔偿款。
案情分析
实际操作中,外贸公司往往出于朋友情面或者业务合作的考虑利用国家退税政策帮一些国外客户赚取我国的退税。如此做法实在不妥,一方面,外贸公司严重违反了我国税务法律规定,且利益被国外客户攫取,实为一种吃力不讨好的违法活动:另一方面,让国内工厂利用漏洞,抓住对外贸公司不利的证据,向外贸公司索要根本不存在的货物余款。外贸公司很冤,但也只能怪自己法律意识实在淡薄。
事实上,类似这种外贸公司因“过账”而遭索赔的案例还真不少。律师认为,在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有关隐名代理和外贸代理等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与国内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内买卖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工厂往往直接依据其开具给外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证据直接起诉,然后申请法院调查外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而在实际业务中外贸公司往往因为抓紧办理退税手续而做滚动核销,因此多数情况下上述发票已抵扣。于是法院直接推定外贸公司拿到了国外货款,继而推定外贸公司和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外贸公司夹在国外客户与国内工厂之间,一方面要面临国外客户拒提货物、拒付货款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面临工厂向外贸公司追索货款的风险。因此,所谓外贸公司“过账”的说法或者“代理角色”,实际上是外贸公司一厢情愿的想法,无法使其避开法律上的责任。
律师建议
这个案例给予国内从事外贸的人员一种警示:①不要去作规避法律的事情,尤其是这种吃力不讨好的“过账”业务。遇到国外客户提出通过以这种方式盗取我国的退税款时,应当予以严辞拒绝。因为如果外贸公司这样去做,不仅要面临民事法律风险,最终外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可面临刑事法律风险,而我们国家来用于奖励国内出口商的退税政策被一些居心不良的国外奸商拿走,最后还得由国内外贸公司来背这个黑锅,实在是得不偿失。
如果确实属于外贸代理,外贸公司需要与工厂、国外客户签署三方之间的外贸代理出口合同,其外贸代理商地位需要得到工厂和国外客户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