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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没有履行付款交单,致使出口商没有收到贷款而货已被放,如何追回货款?

 问题描述

我公司通过中国某银行A交单到美国某银行B一票货物的完整单据,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的D/P at sight。然而美国B银行在没有收到客户付款的情况下,就已将单证放给客户,造成我公司钱货两空。请问我公司如何追讨货款?

事情发生后,我公司多次联系中国A银行,A银行答复其只负责发电传和催收,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要求A银行退还所有完整单据,而A银行以查不到对方银行的SWIFT代码(即银行在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会员代码,是一个银行在国际上的识别号码,相当于各个银行的身份证号——编者)为由,要求我公司自行联系客户协商解决。请问,中国的银行A应在此事件中承担责任吗?如果诉诸法律,我公司在国内如何起诉国外的B银行?能否起诉A银行?

律师建议

上述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经常遇到,D/P付款对卖方而言存在较大风险。首先应明确D/P的含义、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D/P是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分为两种基本交易类型,即期D/PD/P at sight)和远期D/PD/P after sight)。当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基本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处理有关D/P业务。

即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①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②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③卖方向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④卖方银行在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⑤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⑥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⑦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⑧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⑨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D/P托收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即卖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即买方。四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①在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②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银行向代收银行签发的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③在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④在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在付款人与托收银行之间,以及在付款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

回到本案,委托人为你公司,托收银行为中国A银行,代收银行为美国B银行,付款人为客户。你公司委托中国A银行进行托收业务,中国A银行委托美国B银行进行代收业务。美国B银行在没有收到客户付款的情况下,将单证放给客户,没有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你公司作为委托人可根据托收委托合同关系,向中国A银行主张违约索赔,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若双方的委托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你公司可直接依据中国法律向中国A银行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国A银行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再依据委托代收关系向美国B银行进行追偿。

此外,你公司还可依据与客户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直接向客户索赔货款。首先,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如约定仲裁,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又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有关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类似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需注意的是,选择中国A银行作为被告,如果得到法院或仲裁的支持,执行索赔款项要容易些。而选择买方作为主张对象,如果买方在中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便案件胜诉,执行也难。因此,律师建议你公司选择向中国A银行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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