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公司高管集体失联,船主扣船,船上货值2000万元,如何挽回经济损失?
问题描述:
2015年春节前,我公司(货运代理)委托某海运公司运输一批货物,从日照发往广州黄埔,承运船为A轮,但这批货物并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港。经过多方打听,这家海运公司包括老板在内的高管集体失联,该公司驻日照的办事处也已撤离,办公地点人去楼空。据悉A轮并未开往黄埔,而是在浙江台州附近的海上锚泊。船主还威胁货方将在台州强制卸货,并向货方收取高额货物赎金,以弥补其损失。听闻其他通过A轮运货的十几家日照货代公司也均遭遇此情况,估计船上所载货值达2000余万元。发货前,货代公司与这家海运公司日照办事处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货到港后付运费,之后才能提货。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如何才能挽回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
首先,关于本案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起国内沿海集装箱运输合同纠纷,适用法律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其次,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主体有海运公司、托运人和收货人。货代公司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不应记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失联高管是船东的雇员,也不应记为一方当事人。
再次,本案中的海运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并全面履行合同。
涉案船舶的目的港是黄埔,现在却锚泊于台州海域,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其一,根 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船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将货物运送到黄埔港后,再向货方提出支付运费的请求。现在承运人单方决定在台州卸货,并向货方索取高额赎金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二,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3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以及第291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将船舶锚泊于台州附近海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为船舶的锚泊方位距黄埔港还有约八百海里。根据法律,承运人在台州锚泊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三,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34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如果最后确定A轮的这一锚位属于绕航,该轮船东和本航次的承运人要对运输合同相对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最后,关于本案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以运输合同为依据,根据《海事诉讼特別法》第四章的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涉案船舶将货物运送到黄埔港。也可以雇佣拖轮拖航至黄埔港,但拖航费需由货方先行承担。之后再根据具体的损失情况,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海事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而后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再租船运送货物至黄埔港的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