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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厂出贷延误,导致贸易商被卖场处罚,为此贸易商将工厂的贷款扣住,是否合理?

 问题描述

         由于国内工厂在出货环节的延误,导致贸易商不能及时向卖场供货,被卖场扣押货款,并且被收取巨额罚金。而贸易商为了挽回损失,将其本该支付给工厂的货款约30万美元扣住不放。请问,贸易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工厂如何才能要回这笔被扣住的货款?工厂是否可以把供货商的行为以诈骗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建议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供货商扣留工厂30万美元货款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纠纷,因此工厂没有必要到公安机关报案。

         从民法角度看,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工厂与贸易商的供货合同关系,也可以称之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是贸易商与卖场之间的供货合同关系,亦可称之为买卖合同关系。从律师的角度看,一般要将这两个买卖合同分开来分析,而不能混同。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即供货时间和违约责任,因此首先要查明贸易商与卖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于供货时间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其次进一步查明贸易商是否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向卖场履行了供货义务。

         对于贸易商与卖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贸易商确实违反了约定,没有严格按照供货时随向卖场提供货物,仍要进一步查明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因贸易商供货不及时,卖场有权扣押货款若干,那么卖场就有权因贸易商供货不及时而扣押货款。如果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若干元,而卖场扣押的货款远远超出了买卖合同约定的基违约金,贸易商可以向卖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超额扣押的货款。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贸易商对卖场所承担的违约金只能由贸易商自己承担,而不能与其和工厂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混淆,更不能用工厂的货款来弥补自己在履行与卖场的买卖合同中的亏损。

         至于工厂和贸易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明确约定了供货时间和违约金,且工厂事实上存在违约,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贸易商提供货物,此时,工厂就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贸易商支付违约金。

         关于贸易商扣留的30万美元货款是否合理,应当查明这个数字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如果贸易商扣留的30万美元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则工厂有权对贸易商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超额扣留的货款及利息。

         工厂向贸易商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即由于工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贸易商交付货物,而给贸易商造成的直接损失。这些直接损失一般包括贸易商租用车辆和搬运工人的损失,以及用来存储货物的仓库的租金损失等等。直接损失还包括贸易商转手卖掉货物以后应当获得的利润。

         在上述两个法律关系中,贸易商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即贸易商有义务将两个买卖合同的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而不能相互矛盾。贸易商也不能简单地将自己原本应当独自对卖场承担的责任迁怒于工厂,因为被卖场扣钱就反过来扣押工厂的货款,而是应当将两个买卖合同清晰地划分开来,并严格遵守两份买卖合同对于供货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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