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稽查
编者按:大多数企业从未被海关稽查过。但事实上,稽查是海关的常规业务,并越来越多的被海关应用到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中,所有进出口企业都应予以重视。企业在海关稽查过程中做到有效应对看来很重要。。。
相关规定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案 例
经检查,海关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某项保税料件因运输不当而短缺200千克,且经核对仓库及财务账册,稽查人员又发现公司还将500千克某保税料件借给其他客户使用等情况。稽查组在稽查开始一个月后就查出的事实制发了“稽查征求意见书”,注明: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你单位应自海关送达“稽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意见。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因企业不了解海关的稽查流程及要求,配合和协调效率较低;或者海关发现企业相关问题时,企业不知道应如何来应对和处理?错过了企业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分 析
一.企业在接受稽查时应如何有效配合:
1.及时建立工作小组,防止出现沟通问题及误解。海关稽查需收集并核对财务、仓库、生产、计划等多个部门资料,涉及各项专业知识,完全依靠关务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将是低效率且高风险的。因此企业面临稽查时,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并确定联系人,对内由小组成员分头负责各项业务,对外由联系人统一协调及答复,防止出现协调问题及应对失误。
2.做好授权委托,减轻法定代表人签字压力。在稽查中,海关稽查人员最常调阅的是企业财务凭证、账簿、仓库出入库账、生产记录、订单、销售记录、进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纸质单证,其中重要部分稽查人员均会要求复印,复印完成后会要求在复制的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最后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字并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公司印章。此处的被稽查人代表只能是被稽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对于企业提供的每一份资料,如果均要求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字,那么会常麻烦,因此建议授权给关务主管或稽查联系人签收法律文件、确定相关资料的权力,以减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压力,同时提高企业应对稽查的效率。
3.做好时间协调及生产安排,避免影响生产。海关调取账簿、检查生产场所时均要求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当海关稽查提出检查货物、调取账簿时,遇到可能影响生产安排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向稽查人员说明并协调具体时间,而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则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4.反馈异议,维护自身权利。对“稽查征求意见书”所列事实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稽查征求意见书”之日(签收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以快件形式邮寄给海关,这样可以证明已递送了意见。对于企业的异议,海关一般会及时决定是否复查;对于异议合理的,海关会进行实质性复查,并针对复查的事实最终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复查完成后海关将不再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而直接做出结论,因此,企业对海关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异议应在“稽查征求意见书”签收后七日内及时有效地提出。
5.有效完成预判,提前做好应对。通过对“稽查征求意见书”格式及内容的了解,企业不难发现,“稽查征求意见书”中仅描述海关稽查发现的事实,但不做出处理或处置意见的说明,即企业无法从“稽查征求意见书”中直接获得海关处理意见。然而,海关稽查最终的处理(处置)意见必定严格依据“稽查征求意见书”中所描述的稽查事实做出,企业完全可以针对“稽查征求意见书”中海关稽查人员对事实描述及用词,从中做出对处理意见的预判,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应对,防止因误解而造成损失。
二.被稽查人(企业)的权利
1、知情的权利。被稽查人有权向海关了解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权要求海关告知双方在海关企业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2、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被稽查人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如被稽查人认为海关工作人员与自身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在稽查过程中,被稽查人有权要求海关保守商业秘密;三是对于海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超出法律授权范围的要求或行为,被稽查人有权拒绝。
3、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被稽查人对于海关实施企业稽查中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于海关违法实施的企业稽查行为,致使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被稽查人可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海关稽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等。当然,除公开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许多可能对企业有直接影响的海关内部文件。
稽查范围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为什么来查
海关稽查是不戴“有色眼镜”的。海关稽查只是海关判断企业进出口活动是否真实、合法的一种例行检查,因此收到稽查通知书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出口管理上有问题或错误,更不意味着企业需要补税或罚款。
海关稽查最主要的工作是对企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各种商业记录进行书面核对,以及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使用情况和实际去向进行实地核查,并以此来判断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它可能涉及的进出口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9)其他进出口活动。
来查些什么
海关稽查内容包括“物”和“账”。稽查不光会对进出口货物本身进行核查,对与货物相关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也是有核查要求的。同时,这种核查还包含进出口货物申报、使用、管理等多项内容。
海关能不能来我这儿查
关稽查一般针对存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单位。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就算没有直接发生实际进出口业务,企业、单位如果使用或经营进出口减免税设备的,也有可能被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