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司解读|报关单新增三项价格管理要素,怎么填?
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报关栏目的填制规范。新增的三项价格管理要素该怎么报?海关总署关税司为大家权威解读。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货物涉及上述项目的
问:修改后的报关单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栏目,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货物涉及上述项目的,如何填报?
答 : 应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两项。非应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上述三个栏目原则上可以不填报。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保税物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货物备案清单涉及上述三个栏目的可以不填报(目前系统默认为必须填报,下一步拟对系统进行更新,针对不同报关单做不同申报要求)。
问: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对于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企业如何把握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申报时是否需要随附相关资料?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要求,填报“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前,纳税义务人需与以下任何一款价格进行比较: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定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上述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否”,反之填报“是”。
纳税义务人需留存好支持其做出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但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就必须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问:“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如何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
答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并且符合《审定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填报“否”。
问:需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已经海关审核认定需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答 :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审核认定需计入完税价格的,或者正在接受海关审核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并将有关海关的审核或认定情况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进行填报。如:某直属海关某部门正在处置,或某直属海关某部门已于某年某月认定应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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