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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产生超重费该如何处理?

    

 

出口一批货物到加拿大,货代告知铁路中转时由于实际重量超出报关重量产生了超重费,要求我公司支付才放货,如何处理?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至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一共8个20尺箱,内装铝卷。走货之后,货代公司告知我公司,由于这批货物中有5个集装箱的实际重量比报关重量超出1-2吨,在温哥华铁路中转时,产生了几千加元的超重费。现在货代要求我公司支付完这笔费用才给予放货。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虽然问题中没有指明运输合同的性质,但从叙述可以断定,这是一宗国际多式联运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签订及权利义务的划分,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明示如下:
  主体资格:①出口商是国际多式联运托运人;②货代公司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③海运和铁路承运人是国际多式联运的区段承运人。
  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①托运人与货代公司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②货代公司以国际多式联运托运人的主体资格与海运和铁路承运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
  权利、义务的划分:①托运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支付全程运费;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者损坏,可依据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与海运和铁路承运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的约定来划分责任,但不得影响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所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述权利、义务的划分不难发现,货代公司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独自与铁路承运人处理集装箱超重问题,再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与托运人协商解决超重问题。
  另,上述纠纷中有个技术性问题即 “超重”需要澄清。有5个集装箱的“实际重量”比“报关重量”超出1-2吨,铁路承运人要加收几千加元的超重费,很明显这是铁路承运人在无理取闹,因为承运人无权干涉货方在报关时的申报重量是多少,这属于海关监管的范畴。铁路承运人只有在货物的重量超出“集装箱的最大载重量”时,才有权加收超重附加费。但是根据集装箱运输的一般技术要求,承运人是不允许整箱货超重的,因为这会损坏集装箱的使用寿命(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载重量一般是20吨)。只有在拼箱货时,集装箱货运站才对那些超重货物加收超重附加费,但是总的载重量并不超过集装箱的载重极限。例如,有三票总重量不超过20吨的货物需要拼箱,其中一票货的单件重量是8吨,即使在件杂货运输时它也属于超重货,集装箱货运站就会根据运价表对这票货物加收超重附加费。
  本案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在加拿大铁路承运人提出上述无理要求时,用法律武器揭穿铁路承运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委托加拿大律师与其交涉。但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因此影响货物的运输,应尽快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本案中,货代公司要求贵公司支付完这笔费用才给予放货,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应予纠正。因为即使加拿大铁路承运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其经过对集装箱的检重而发现超重;而货代公司在国内出口时肯定没有检重,存在一定的疏忽责任,故货代公司不能将自身的疏忽责任推给托运人,也不应将其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和其与托运人签订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