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拖欠运费,货代代为垫付运费
问:我公司代理某陶瓷厂出口10 个20 尺箱货物,工厂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运费。为避免产生滞纳金,我公司在开船10 天后代为垫付运费。现该厂拒绝支付运费,理由是我公司自行垫付运费的行为未取得工厂的指示和授权。应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货运代理运费纠纷中的“垫付费用是否须事先经发货人同意”的问题。
目前,这方面的问题存在某些争议,在实务中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依据我国《合同法》,委托人的授权和指示是货代从事代理业务的基础,不经授权或指示,货代擅自行事存在法律风险。但是,货运代理人先行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现象比较常见。由于费用的数额一般远高于报酬,对货代而言,费用的偿还比报酬的支付更重要。
本案中,发货人既已委托货代处理事务,则应明知货代可能垫付相关的必要费用。同时,货代垫付必要费用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是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须(付款方可赎单),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约定费垫付事项,而拒绝偿还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使提前垫付费用的货运代理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过,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非正常费用和额外费用,货代公司代为垫付之前,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因此,发货人既然同意货物出运,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海运费,货代要求发货人支付该费用并无不妥。发货人在货物已经按其委托出运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常规费用,显然缺乏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