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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物,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运输,并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服务,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
在我国,无船承运人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不能在我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在实际操作中,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对无船承运人加以鉴别,规避风险。
 
相关规定
根据新规,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货运代理企业违规行为,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其重点就是从事非法无船承运业务。
新规还特别就货运代理企业从事非法无船承运业务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
 
立法初衷
新规之所以专门就货运代理企业从事非法无船承运业务作出规定,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效实施。
按照《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据此规定,无船承运人资质的取得以备案为条件,未经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不得在我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许多国家都专门立法规范无船承运业务,这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需要,尤其是保障提单的有效性,美国在这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登记审核制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海运条例》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因为尚没有有效手段禁止未经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从事相关业务。这些非法无船承运人往往在货运代理企业的协助下,完成在国内的业务操作。
新规特别增加了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核义务及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将接受非法无船承运人委托的行为认定为重大过失。如此规定,就是试图通过切断货运代理企业与非法无船承运人之间的业务关联,达到限制非法无船承运人的目的。
这种做法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无船承运人,除非主管部门加大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力度,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收取保证金或者借助货运代理企业的力量。
 
违规种类
新规对于货运代理企业违规与非法无船承运人合作列明了两类行为,一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是接受委托签发提单。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后一种行为更接近船舶代理业务,而非货运代理业务。那么船舶代理公司接受非法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是否可以借口非货运代理业务而不受新规的约束呢?
从最高法院制订新规的初衷来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船舶代理企业抗辩失败的风险非常大。因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未登记的无船承运人都是资质不良的企业,有些只是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并缴纳保证金。同样,有些委托事项也不像新规那样表述清晰,还有处于模糊地带的业务。比如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其他货运代理企业的委托,从事非法无船承运人经营的无船承运业务。再如货主与非法无船承运人之间签订了长期合同,国内部分委托货运代理企业操作。无论上述哪种情况,货运代理企业都面临着委托事项违法的风险。
当前,货运代理业竞争激烈,非法无船承运业务也占据了不小的市场份额。面对利益的诱惑,尤其是这种“擦边球”业务,如何取舍,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两难的选择。
 
风险规避
在风险与利益之间达成平衡,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秉承的原则。在涉及非法无船承运业务时,为规避风险,可以参考如下建议:明令禁止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货运代理企业在代委托人向境内、境外无船承运人订舱时,应本着对货主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合格、合法的无船承运人,认真对无船承运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无船承运人是否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有经营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相关提单是否在交通运输部进行登记、无船承运人的资信情况等,严禁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此外,无论是货运代理企业还是船舶代理企业,都不应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委托签发提单。在转委托的情况下,也应审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资质,避免直接与非法无船承运人发生业务关系,特别是代其签发提单。
托运人与非法无船承运人签订长期运输协议,委托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内段业务时,货运代理企业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无船承运经营者系由托运人指定,对于该指定产生的责任均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不得因无船经营者的行为向货运代理企业索赔”。
鉴于业务实践千差万别,货运代理企业在业务中涉及到非法无船承运人时,应当及时咨询法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新规特别增加了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核义务及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将接受非法无船承运人委托的行为认定为重大过失。这种做法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无船承运人。
当前,货运代理业竞争激烈,非法无船承运业务也占据了不小的市场份额。面对利益的诱惑,尤其是面对“擦边球”业务,如何取舍,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两难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