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离奇的无单放货案
编者按:
近日,编辑部接到一家深圳货代企业的求助电话。该货代企业称,尤其为同一家客户代理运输的三票货物,在运抵目的港伊斯坦布尔之后,被三家承运这三票货物的船公司先后无单放货。货代公司已向船公司支付了海运费,国内货主也已收到货款,但面对船公司提出的当地黑社会抢走货物与船公司无关的说辞,该货代公司深感无奈。
在帮助货代企业联系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的同时,我们也邀请了北京灏礼默律师事务所王沐昕律师,对这起离奇无单放货案进行分析,以为业界提供借鉴。
案情描述:{深圳某货代公司来电]今年4月,我公司一共接手三票汽车出口运输业务,收货人均是伊斯塔布尔的一家货代公司。
其中,第一票6个箱子,有A船公司承运,从宁波发货;第二票8个箱子,由B船公司承运,从上海发货;第三票8个箱子,由C船公司承运,从深圳发货。上述三票货物的目的港均是伊斯坦布尔。
前两票货物均在4月初出运,4月底前到达目的港。到5月底,我公司通过查询箱子下落,发现均已被无单放货。于是分别发催促函给船公司A和B,要求6月底前解决问题。船公司称,货物是在目的港被强行放货的,收货人纠集当地的黑社会势力强行抢货,无单放货是码头方面的问题,与船公司无关。这两单货物我公司均已向船公司支付了海运费,合计3万美元。
在发现前两票货物被无单放货后,我公司一边努力与船公司协商解决,一边将第三票货物暂时扣住不放。第三票货物原本5月底到港,一直被我们扣押到6月底,结果还是被无单放货。第三票货物的运费未向船公司支付。
现在这三票货物的提单还在我公司手中。国内货主已收到货款。伊斯坦布尔的那家货代公司称,运费已付,但实际上一直未到帐,我公司怀疑对方提供的是假水单。
另外,我公司向货主签发的是有自己抬头的货代提单,但由于抬头上的公司名称是以前的,提单合适并不规范。
请问:我公司已经垫付的前两票货物的运费计3万美元的损失向谁追回?是否要对第三票货物未支付的运费承担责任?能否起诉这3家无单放货的船公司现在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90天?
背后调查:【王沐昕律师】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多是对事件的表面描述,从律师的专业角度看,还有许多关键问题需要交代。为此,我在对当事人做过详细调查后,发现案件背后还隐藏着如下实情:
由于当事人签发的是抬头有该公司名称的货代提单(House B/L),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委托人签发提单,可判断其身份应该是无船承运人。
上述汽车出口贸易合同签订时,价格条款为FOB价,因此货主在委托无船承运人(即本案当事人)时,运费条款为到付运费,当事人也签发了到付运费的无船承运人提单。货主持该无船承运人提单到银行议付货款,银行业将该提单转交目的港收货人。
但到了当事人转委托实际承运人(即船公司)时,船公司拒绝到付运费的运费条款。当事人无奈将到付运费变更为预付运费。由于当事人的这种变更未能得到货主(托运人)的同意,所以只好自己垫付运费。
当事人为了能够得到预付运费的返还,从得到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以后,就没有向目的港的收货人(即伊斯坦布尔的那家货代公司)交付实际承运人提单,而是按照海运惯例,要求收货人依据手中持有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交付到付运费,以换取实际承运人提单,并到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事实上,当事人经过多次催促,目的港收货人堆交付到付运费的通知不予理睬。正在当事人焦急万分之际,接到实际承运人发来的通知称,由于收货人在目的港动用了黑社会势力,并联手海关和港口当局,在没有交回实际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多次找货主商量如何处理,但货主却以此案与自己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出面协调或者处理此案。目前当事人仍然持有一套三份实际承运人提单,急于想知晓能否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船公司。
深度剖析:【王沐昕律师】在了解了详细案情之后,本律师认为,此案先有无船承运人“被迫”将运费条款由“到付运费”变更为“预付运费”,后有船公司“无单放货”,合起来陷当事人于尴尬境地。针对当事人面临的困境,律师意见如下:
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九条二款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这就是《海商法》对到付运费的法律规定,本案的无船承运人就有权利要求实际承运人签发到付运费提单。虽然实际承运人有拒绝的权利,但应当拿出合理合法的理由。
本律师认为:本案货物的贸易合同为FOB,货主委托无船承运人也是与FOB价格条款一致的到付运费条款,可见无船承运人委托船公司时,要求到付运费是合理合法的。据此可见,本案中的三家船公司拒绝向当事人签发到付运费提单缺乏合理性。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船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